工傷 – 超詳細解釋

香港工傷的定義

坊間一般稱為「工傷」的狀況,在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下可以簡單分為兩類:-

第一類: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工傷意外)。

第二類:患上《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內所指定的職業病(例如:勞損、慢性氣體中毒等)。

註:如任何疾病是附表2不適用者,但經證明僱員是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的身體受傷,則僱員仍可按條例就該疾病追討補償。

除了考慮工傷是否屬以上類別外,僱員亦須考慮自己是否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僱員補償條例》列明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均受保障,而當合資格僱員遇到工傷後,一般都可以根據條例提出索償。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即使意外是因僱員自己犯錯或疏忽引致受傷,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另外,條例亦適用於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海外地方工作

時受傷的僱員。

工傷與判傷

在很多的工傷案件中,僱員除了因工傷意外或職業病而獲發放病假外,亦有可能因工傷引致引致永久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如果勞工處認為該損傷有可能會引致上述情況,可將僱員轉介至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接受判傷。不同損傷導致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詳列於條例附表1。即使僱員所受的損傷並不包括在附表1,該委員會仍須盡量參照附表1作評估。

當僱員完成判傷後,委員會將向僱主發出一份「評估證明書」(即表格7或8),列明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傷患及病假等資料。僱主及僱員任何一方若反對判傷結果,須於證明書發出後14天內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反對。勞工處在收到反對書後,會安排評估委員會覆檢評估結果(再判傷)。委員會在完成覆檢後會簽發「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或10)。若僱傭任何一方反對覆檢結果,須在證明書發出後6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僱主及僱員進一步可能需要各自委派一位醫療專家為僱員進行聯合醫療評估並撰寫醫療報告。

就僱員而言,一般提出反對原因可能包括在判傷後獲發放進一步病假、病情惡化、傷患與僱員工種是無法分割的。

工傷賠償的標準及計算方法

就一般非死亡個案的僱員補償計算方式,主要為3大部分的總和:

「按期款項」- 俗稱工傷病假錢/五分之四人工 +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補償 +  醫療費

  1. 「按期款項」- 俗稱工傷病假錢/五分之四人工
  2.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補償
  3. 醫療費

若想詳細閱路工傷賠償金額如何計算,請瀏覽我們的工傷疏忽賠償金額計算機頁面。

申報工傷的程序

僱傭保障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並保障僱員在工傷案件中的索償權利,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若僱主不依法例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第一步:上報僱主

僱員遭遇工傷意外或被確診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後,應盡快向僱主報告,以免妨礙及延誤僱員補償事宜。報告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僱主或主管提交。如果僱員在發生意外後的數天後才求醫,僱主有機會質疑該傷勢是否由工傷意外引起,所以為保障自己及獲得補償權利,一旦遭遇意外,應立即通知上司/僱主。若情況許可,也應通知在場的同事及記錄有關意外的詳細資料,包括拍攝意外地點、記下意外發生原因等。

第二步:及早求診

將工傷情況上報僱主或上司後,受傷僱員應立即停止手頭上工作並立即前往公營醫院或註冊醫生的診所接受檢查及治療,求醫時必須向醫生說明是次意外的是由工傷引致,並詳細交代事發經過。

若僱員認為需要時間休養,不妨向醫生說明,如果醫生亦同意僱員傷勢需要病假休息,記緊向醫生索取病假證明書(病假紙)而非到診紙。僱員須緊記保存醫療證明書及病假紙影印本,因正本須交給僱主以索取工傷病假錢。

第三步:呈報勞工處

一般來說,工傷如屬意外受傷,僱主需14天內呈報勞工處,勞工處會在收到僱主呈報工傷個案後,向受傷員工寄出一份「工傷病假跟進通知書」。

若僱員的病假多於7天而傷患可能導致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除了辦理病假跟進手續,勞工處或醫生會安排僱員判傷。

判傷流程

按此了解更詳細的工傷判處程序

1. 預約判傷日期和時間

當主診醫生認為合適時,醫生會通知勞工處安排判傷,僱員亦會收到勞工處的判傷通知書。如當病假結束,僱員須要在一個月內辦理工傷病假跟進程序。除了前往勞工處遞交病假紙,僱員亦要交出判傷通知書,職員會為你預約到醫院判傷。

判傷的日期由當局安排,通常勞工處的職員會為你預約下一個月的判傷時間。

2. 通知僱主

當你收到判傷日期,僱員應該立即通知僱主。如果判傷當日僱員已經復工,僱主需要讓僱員出席判傷,而判傷當日亦不能視為缺勤(即僱主須向僱員支付同日工資)。

3. 判傷當日

你須帶齊所有文件(身份證、判傷通知書、醫療文件和所有病假紙副本)到指派的醫院判傷,而負責判傷的是「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由一名勞工處事務主任、兩名註冊醫生組成。

僱員須如實講解你受傷後的病情和復原情況,整個過程大約十分鐘,完成後職員會給你一份「給僱主通知書」,以証明你出席了判傷,僱主交回公司即可(建議保留影印本)。

4. 收到判傷結果後

接受判傷結果

判傷後約兩星期,你會收到勞工處的補償評估證明書,顯示僱員直至判傷日的病假、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傷患等資料。

若僱員和僱主也同意判傷結果,僱主就會在21日內向你支付賠償。

反對判傷結果

如僱員或僱主任何一方反對判傷結果,就要在收到判傷結果的14天內提出反對。例如你認為你的傷勢非常嚴重,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應該更多或判傷後發覺仍需接受治療並獲發進一步病假,便須填寫反對申請書,然後寄回勞工處。勞工處若接受反對申請,便會安排第二次判傷。

第二次判傷的程序一樣,但負責的醫生不同。若僱員反對第二次判傷結果,就要在六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一般僱員都會聘請律師或申請法援以處理有關法律程序,並向僱主/保險公司安排醫療專家驗傷並撰寫聯合醫療報告。

按此了解更詳細的工傷判處程序

在工傷期間可以工作嗎?

可以,但不建議。

首先,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如受傷僱員於工傷病假期間完全不能工作,僱主需繳付僱員在意外發生時所賺取的收入的五分之四。 但即使僱員被證實於因工受傷的病假期間,參與其他有酬勞的工作,僱員只要有收入損失,僱主仍需負責僱員工傷補償。

如果僱員在病假期間工作,而收入少於意外前的收入,僱主則需賠償該差額的五分之四。

但是,不建議僱員在病假期間工作,原因是僱主或保險可能日後以此為由質疑傷勢的嚴重程度、導致傷勢的原因等等。更甚者,如果僱員不幸在其他工作期間再次遭遇工傷意外,工傷個案將更加複雜。

另外,如果工傷意外是由僱主或第三方的疏忽引致,僱員在病假期間工作將大大影響其追討人身傷亡案件的賠償案件。無論如何,僱員如獲醫生發放病假,理應好好休養以避免令傷病惡化。

工傷賠償個案分析

你可以按此了解更深入的工傷賠償個案分析,或先閱讀以下的問答。

問:如僱主說由於意外由我造成或由其他第三方造成,故此拒絕賠償,怎麼辦?

答:在《僱員補償條例》下,一般工傷補償是不問意外的責任誰屬,只要是因工受傷,僱主仍有責任向你支付「工傷補償」。即使意外是由他人的疏忽引致,向僱主索取僱員補償亦不會影響你向疏忽一方的追討權利。普遍只有以下4種情況僱主無須向你補償:

  1. 有關的傷害並不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亦不阻礙該僱員在正常的工作中賺取全數工資;
  2. 有關傷害是僱員自己故意做成;
  3. 有關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源自的傷害,僱員向其僱主作出虛假聲明,指稱自己從未有受該等傷害;或
  4. 有關傷害是直接歸咎於僱員對毒品或酒精上癮,而該傷害並不導致僱員死亡或嚴重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問:如果我是一名職業司機,當在工作期間遇上交通意外後,應該向僱主要求工傷錢還是向對方司機追討賠償?

答:當職業司機遇上交通意外後都有機會需要停工休養,手停口停。而由於追討工傷錢的程序一般需時較少,你可以先向僱主要求工傷錢已應付日常開支及醫療負擔,然後同時向對方司機及其第三者保險公司追討疏忽賠償(如痛苦賠償、薪金損失、工作能力損失、醫藥費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你向對方司機追討賠償時,必須向對方披露有關的工傷索償案件及金額,以免獲取雙重賠償。

問:如果我的傷勢嚴重並獲發病假超過2年,怎麼辦?

答:在《僱員補償條例》下,你必須在發生工傷意外係計的2年內向法院開展案件,如果你的病假超過2年,你必須向法庭申請許可認定超過2年的病假日數,否則僱主可能就超過2年病假不作補償。

問:如果僱主要求我接受指定醫生驗傷,怎麼辦?

答:有別於勞工處/醫生安排的判傷,如僱主對你的工傷補償申索有懷疑,可引用《僱員補償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在收到工傷報告後七天內,或在你收取工傷病假錢期間,要求你接受僱主指定醫生的檢驗,費用由僱主支付。你如無合理原因而拒絕檢驗,獲得工傷補償的權利將暫時中止。如你從指定檢驗日期起十五天內仍然拒絕檢驗,可能會喪失獲得工傷補償的權利。

但是,為免僱主指定的醫生在驗傷時有否遺漏/不客觀,你亦有權自行指派一位醫生在場進行聯合驗傷,並撰寫一份聯合醫療報告,以記錄兩位醫生的不同專家意見。

問:如果僱主想跟我和解,我應該接受嗎?

答:每一個情況都不相同,如果想評估,應該跟律師諮詢。或者,你可以按此深入了解與僱主在工傷和解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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