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打工仔擔心試用期內會被無故解僱、沒有假期福利,甚至被壓低薪酬。事實上,香港法律對試用期的保障比你想像的要多。本指南拆解試用期的法律地位、通知期規定、僱員權利和常見迷思,讓你安心度過試用期。
試用期的法律地位
香港的《僱傭條例》沒有定義「試用期」。試用期純粹是僱傭合約中的約定條款,讓僱主評估僱員是否適合,同時讓僱員了解公司是否合適。
關鍵事實:
- 試用期僱員的法律地位與正式僱員完全相同
- 所有《僱傭條例》的保障在試用期內同樣適用
- 試用期長度由合約約定,法律無最長或最短限制
- 常見試用期為1至6個月,以3個月最為普遍
試用期內的通知期
試用期內終止合約的通知期規定較為特殊:
| 情況 | 通知期 |
|---|---|
| 試用期首1個月內 | 僱主或僱員均可無須通知即時終止合約 |
| 試用期首1個月後(合約有訂明通知期) | 按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不得少於7天) |
| 試用期首1個月後(合約無訂明通知期) | 不少於7天通知 |
注意:通知期可以用代通知金代替。即支付相當於通知期內工資的款項,可即時終止合約。
代通知金計算
代通知金 = 通知期日數 x 僱員的每日平均工資
例如:月薪$20,000,通知期7天。代通知金 = 7 x ($20,000 x 12 ÷ 365) = $4,603
試用期內的僱員權利
試用期僱員享有以下法定權益:
所有僱員均享有的權利
- 最低工資:每小時不低於$40
- 工傷補償:由第一天起生效
- 禁止歧視:性別、殘疾、家庭崗位等歧視保障
- 僱傭紀錄:僱主須保存你的工資及僱傭紀錄
連續性合約(「418」)下的額外權利
如試用期僱員符合連續性合約條件(每星期工作18小時以上、連續受僱4星期以上),還可享有:
- 休息日:每7天最少1天
- 法定假日薪酬:受僱滿1個月後可享有
- 疾病津貼:按規定累積有薪病假日數
試用期內不享有的權利
- 有薪年假:須受僱滿1年才可享有(詳見年假計算)
-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須受僱滿2年/5年才可享有
- 不合理解僱保障:須連續受僱滿24個月
試用期被解僱
合法解僱
僱主在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是合法的,但必須:
- 按合約規定的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終止合約
- 結清所有欠薪(包括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等)
- 在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所有款項
違法解僱
即使在試用期內,以下解僱同樣違法:
- 因懷孕而解僱(已確認懷孕並通知僱主後)
- 因放取有薪病假而解僱
- 因工傷而解僱
- 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解僱
- 因給予僱主不利證據而解僱
如你懷疑被違法解僱,應立即向勞工處投訴。
被解僱後的權益
- 未支付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僱主未給予足夠通知)
- 按比例年假薪酬(如受僱滿3個月)
- 強積金僱主供款(按規定歸屬)
常見迷思
迷思一:「試用期隨時可以炒人」
錯誤。只有試用期首1個月內可無須通知終止合約。首月過後,僱主必須給予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而且,因懷孕、工傷等原因解僱在任何時候都是違法的。
迷思二:「試用期沒有假期」
錯誤。試用期僱員如屬連續性合約,享有休息日和法定假日。有薪年假則須受僱滿1年後才有。
迷思三:「試用期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
錯誤。最低工資保障適用於所有僱員,包括試用期僱員。任何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約定均屬違法。
迷思四:「試用期延長等於重新計算年資」
錯誤。即使僱主延長試用期,僱員的服務年資仍然由入職日起計算,不會因延長試用期而重設。
迷思五:「過了試用期就不能被炒」
錯誤。過了試用期後,僱主仍然可以按合約條款或法例規定解僱僱員。不同的是,通知期可能會較長。
常見問題
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可以,但須經雙方同意。僱主不得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如僱傭合約訂明試用期為3個月,僱主希望延長至6個月,必須取得僱員書面同意。
試用期內辭職需要通知嗎?
首1個月內無需通知。首月後,須按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不少於7天)或支付代通知金。
試用期內有強積金嗎?
有。僱主須在僱員入職後60天內為其登記強積金。供款由受僱第一天起計算,僱主須在登記後補繳期間的供款。
試用期不通過會有紀錄嗎?
不會。試用期不通過不會產生任何公開紀錄或案底。但僱主可能會在內部系統中記錄。新僱主做背景審查時,通常只會確認你曾否在該公司任職,不會得知具體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