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檢控後,案件會在哪一級法院審理,直接影響可能面對的刑罰、會否有陪審團,以至整個審訊需時。本文拆解香港刑事法院的三級制度——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以及一宗刑事案件由提堂到判刑的審訊流程。如想先了解由被捕到上訴的整體流程,可參考香港刑事訴訟程序全攻略;有需要亦可比較刑事律師的評價及收費。
香港刑事法院的三級制度
香港所有刑事案件,無論輕重,都會先在裁判法院展開,再視乎罪行嚴重程度決定是否移交上級法院。三級審訊法院的分工及量刑權限如下:
| 法院 | 處理案件 | 量刑權限(一般) | 陪審團 |
|---|---|---|---|
| 裁判法院 | 簡易程序罪行及較輕的可公訴罪行 | 每項控罪最高監禁 2 年及罰款 $100,000;同時審理兩項或以上可公訴罪行時,最高可判 3 年 | 沒有 |
| 區域法院 | 中等嚴重的可公訴罪行 | 最高監禁 7 年 | 沒有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最嚴重罪行(如謀殺、誤殺、販毒、強姦) | 監禁無上限,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 有(一般 7 人,可增至 9 人) |
香港現時設有 7 所裁判法院(包括東區、九龍城、觀塘、西九龍、粉嶺、沙田及屯門裁判法院)。至於上訴,則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處理。
簡易程序罪行 vs 可公訴罪行
罪行如何分類,決定了案件在哪一級法院審理及可判的最高刑罰:
- 簡易程序罪行(Summary offence)——較輕微,只能在裁判法院循簡易程序審訊。一般而言,控方須在罪行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檢控,否則可能因超出時限而不能起訴。
- 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較嚴重,可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何者審理視乎案情及律政司的選擇。可公訴罪行一般沒有 6 個月的檢控時限。
部分罪行屬「可循公訴或簡易程序審訊」,由律政司決定在哪一級法院檢控——選擇較高層級的法院,通常代表案件較嚴重、可判刑罰較重。
案件如何由裁判法院轉交上級法院
若可公訴罪行需要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訊,案件會先在裁判法院經過交付審判程序(committal)等步驟,再轉交相關上級法院排期審訊。在這段期間,被告通常需要處理保釋安排;如不獲保釋,則會還押。
刑事審訊流程(以不認罪案件為例)
若被告認罪,案件一般會直接進入判刑階段;若不認罪,案件會排期審訊,流程大致如下:
- 提堂及答辯——被告就控罪表明認罪或不認罪。
- 審前準備——控方須向辯方披露相關文件及證人供詞(俗稱「派 file」)。
- 控方舉證——控方傳召證人作供,辯方可進行盤問。
- 表證成立與否——控方舉證完畢後,法庭會考慮是否「表證成立」(即是否有足夠證據需要被告答辯)。若表證不成立,被告可獲當庭釋放。
- 辯方舉證——若表證成立,被告可選擇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被告有權保持緘默,不作供本身不能被視為有罪)。
- 結案陳詞——控辯雙方總結。
- 裁決——由裁判官/法官(高等法院則由陪審團)裁定罪名是否成立。
- 判刑——若被定罪,法庭會考慮案情及背景量刑。被告可呈交求情信爭取輕判;及早認罪一般可獲扣減刑期(通常約三分之一)。常見刑罰包括即時監禁、緩刑、感化令、守行為及社會服務令等。
判決或判刑之後
定罪或判刑後,被告若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就定罪或刑罰提出上訴;上訴主要針對法律或程序爭議。至於刑罰的執行,判監一般於判刑後隨即生效(除非另獲保釋等候上訴),罰款則須按法庭指定期限繳付。被定罪的紀錄亦可能影響日後的案底及消除案底。
面對刑事審訊,下一步可以做甚麼?
不同法院的程序及量刑差異甚大,認罪與否、保釋條件及抗辯方向均會影響結果。及早諮詢刑事律師,有助評估證據及制定抗辯與求情策略。你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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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香港有多少間裁判法院?
香港現時設有 7 所裁判法院,分別位於東區、九龍城、觀塘、西九龍、粉嶺、沙田及屯門。
裁判法院處理甚麼案件?
裁判法院是香港最初級的刑事法院,所有刑事案件均由此開始,主要審理簡易程序罪行及較輕的可公訴罪行;較嚴重的案件會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
哪類案件要在高等法院審理?
最嚴重的可公訴罪行,例如謀殺、誤殺、販毒及強姦等,會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並設有陪審團。
不清楚自己要上哪一個法院應訊怎麼辦?
傳票或擔保/控罪文件上會列明應訊的法院、日期及案件編號;如不清楚,可向相關法院書記處查詢,或委託代表律師、當值律師代為跟進。